拒不履行清算義務?鼎城法院:罰款30000元!
2025-06-03 17:51:13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周萌 | 作者:張力文 | 點擊量:7784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力文)
近日,在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小額貸款公司強制清算一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拒不配合清算組交接工作,嚴重阻礙破產程序推進,鼎城法院作出該院首份對破產及強制清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罰款決定書。
某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股東9名,劉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從2023年發生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間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故2名股東向鼎城法院申請進行強制清算,鼎城法院于2024年6月23日作出受理裁定,并依法指定某清算事務所為清算組。
鼎城法院組織清算組、劉某、申請人的代理人就交接事宜進行座談,確定交接日期,但劉某逾期未完成交接,經法院及清算組多次催促,拒不履行配合義務,嚴重妨礙破產審判工作。為保障強制清算工作順利進行,鼎城法院作出(2025)湘0703司懲67號懲罰決定書,決定對劉某罰款30000元。
法官提醒,經營公司時要“慎始慎終”,公司因故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當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應當及時向清算組、管理人移交公司證、資料、財產。
此次處罰決定,是鼎城法院首次對破產及強制清算企業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司法處罰。處罰不是目的,而是落實涉企不誠信訴訟防范機制、保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強有力措施。希望當事人和各市場主體能夠以此次處罰為警示,積極履行相關義務,維護市場和諧穩定。
責編: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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